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

  【释义】

  本条是对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承担其培训的职责的规定。

  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有目的、有组织、按要求认真对本单位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这既是国家所倡导的一项政策,也是企业发展的需要,还是企业的职责和义务。我国劳动法第六十六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教育。”这就意味着企业作为职业培训的主体之一,需承担法定的培训义务。对企业而言,企业通过职业培训全面提高职工素质,是一种直接的生产型投资,是促进企业经济发展和效益提高的有效手段。企业通过培训能更好地适应企业岗位多样性的要求,对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效果更为明显。

  岗位技术培训是指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就业活动的需要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专业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转岗培训。根据1996年《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的规定,职工培训是指企业按照工作需要对职工进行的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活动。本条突出强调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其主要目的是使用人单位能够将岗位的特点和残疾职工的自身情况结合起来,开展更为有效、更具针对性的职业培训,以达到稳定残疾人就业的效果。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大力开展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在科技不断进步,社会化大生产日益发展,生产技术更加先进以及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不断改善的同时,劳动者的技能和智能结合得越来越紧密,在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的过程中,对劳动者基本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劳动者基本素质也是一个合格的劳动者应该具备的能力和品质,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基本文化素质,即所接受的基础文化教育状况;二是就业前后通过培训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三是对待工作的态度,包括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劳动态度等。提高残疾职工基本素质,使残疾职工成为合格的劳动者,是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目标,应该作为稳定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任务。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所在岗位的劳动技能,并逐步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发挥他们的才智,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