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的规定。

  文化生活权利是指人人拥有平等享受文化资源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受性别、种族、身份、阶层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人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美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的和物质的利益,有享受保护的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权利。

  残疾人文化生活权利包括四个基本方面:第一是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的权利;第二是残疾人共享文化成果的权利;第三是残疾人开展文化创造的权利;第四是残疾人的文化创造受到保护。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规定,残疾人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与文化生活,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残疾人:(1)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文化材料;(2)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3)进出文化表演或文化服务场所,例如剧院、博物馆、电影院、图书馆、旅游服务场所,并尽可能地可以进出在本国文化中具有重要意义的纪念物和纪念地。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使残疾人能够有机会为自身利益并为充实社会,发展和利用自己的创造、艺术和智力潜力。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依照国际法的规定,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残疾人特有的文化和语言特性,包括手语和聋文化,应当有权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获得承认和支持。为了使残疾人能够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参加娱乐、休闲和体育活动,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以便:(1)鼓励和促进残疾人尽可能充分地参加各级主流体育活动;(2)确保残疾人有机会组织、发展和参加残疾人专项体育、娱乐活动,并为此鼓励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提供适当指导、训练和资源;(3)确保残疾人可以使用体育、娱乐和旅游场所;(4)确保残疾儿童享有与其他儿童一样的平等机会参加游戏、娱乐和休闲以及体育活动,包括在学校系统参加这类活动;(5)确保残疾人可以获得娱乐、旅游、休闲和体育活动的组织人提供的服务。

  根据本法规定,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2)政府和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进行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3)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积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艺术、娱乐活动,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激发残疾人参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热情和潜能。通过广播、电影、电视、报刊、图书、网络等形式,及时宣传报道残疾人的工作、生活等情况,为残疾人服务。组织和扶持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及其他残疾人读物的编写和出版,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在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开办电视手语节目,开办残疾人专题广播栏目,推进电视栏目、影视作品加配字幕、解说。发展残疾人特殊艺术,培养优秀特殊艺术人才。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残疾人体育运动会,参加国际性比赛和交流。文化、体育、娱乐和其他公共活动场所,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照顾。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