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使残疾人广泛参与。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残疾人文体活动应遵循的指导原则的规定。

  国家和社会开展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光有良好的动机是不够的,还要注意方式方法、遵循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本条关于指导原则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三点要求:

  首先,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面向基层。在我国,绝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工作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厂矿企业和机关学校这样一些基层单位。只有基层活跃了、搞好了,才能使更多的残疾人获得参与社会文化生活的机会。《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2006—2010年)》提出,城市社区、农村乡镇的残疾人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事业单位要因地制宜,根据各类残疾人的特点,开展形式多样、有益于残疾人身心健康的文化、艺术、健身、娱乐活动。

  其次,残疾人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应当融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残疾人生活在社会中,自然有权涉足社会公共文化生活。残疾人的文化生活是整个社会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当然也就有和社会公共文化生活相同的一面。所以,大众文化传播媒介有责任反映、宣传、关注残疾人的生活;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也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使社会的公共文化设施也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各种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都应该最大限度地吸收、接纳残疾人参加,为残疾人广泛参与提供并且创造机会。

  再次,有残疾人参加、为残疾人组织的各项文体活动应当适应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作为公民,残疾人和健全公民是一样的;但是作为身体有残疾障碍的公民来说,他们的文化生活又有不同于社会公共文化生活的一面。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各有不同的生活障碍;而不同的障碍又导致了弥补、克服障碍的不同需要。比如盲人看不见,于是那些有声节目、有声读物、触摸文字就成了盲人的特殊需要;聋人听不见,可视形象、字幕和手语就必不可少了……总之,只有适应了各类残疾人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残疾人才能广泛地参与到各项社会公共文化生活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