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

  【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和社会鼓励、帮助残疾人从事创造性劳动的规定。

  残疾人享受与健全人平等的文化生活权利,通过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活动,一方面可以愉悦身心,提高素质,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另一方面也可以发挥他们自身的潜力,进行创造地劳动,为国家贡献他们的聪明才智,实现其人生价值。可以说古今中外,不乏杰出的残疾人科学家、文学家、音乐家、画家等,他们以自身的杰出才华,为人类的文明进步做出了宝贵的贡献。当前,我国各条战线上涌现出不少残疾人的优秀代表,共有437名“自强模范”受到国家表彰,71名优秀残疾人被评选为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有3375名残疾人及其亲属和残疾人工作者当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此外,在体育活动方面,1988年以来,残疾人运动员在各项重大国际体育赛事中共获得700余枚金牌,为祖国赢得了荣誉。这些生动的事实表明,残疾人和健全人一样,可以通过自身的勤奋努力和进行创造性的劳动,为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各方面,要积极鼓励和帮助残疾人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劳动。一方面,要对优秀残疾人的事迹进行大力宣传,对他们的创造性劳动进行表彰和奖励,从而激励他们更好地施展和发挥聪明才智,贡献社会,同时对社会公众和其他残疾人也能起到良好的教育和示范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组织适合残疾人参与的各项文化、科技、教育等活动,使广大残疾人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发现自身的潜力和实力,从而树立信心,去进行创造地劳动,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如举办特殊艺术演出和特殊体育运动会等,有助于展示残疾人的才华,增进社会对残疾人的理解,同时激励残疾人自尊、自重、自强、自立,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提高残疾人自身的素质。此外,开展国际间的残疾人文化交流和体育比赛,有助于弘扬“和平、进步、友谊、人道”的精神,展示我国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良好形象。由于残疾人自身存在着困难,开展上述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需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扶持与帮助。因此,政府和社会有责任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开展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活动,为他们从事创造性的劳动创造机会和条件。这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所有,也是保障残疾人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