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盲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

  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也均有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的规定,因此修订草案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导盲犬是盲人出行、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工具,属工作犬,能帮助盲人独立自主地融入社会。

  导盲犬对狗的品种和血统要求很高,必须性情温和,喜欢与人在一起,不具有任何攻击性,最常见的品种为拉布拉多、黄金猎犬、德国狼犬、贵宾犬。导盲犬的训练通常需要2年时间,淘汰率高达30%以上,服役期却只有8年到10年。一只导盲犬的国际市场价格一般为5万美元,需要吃专门的食物,驯养成本高,普通盲人家庭很难负担。

  国外系统训练导盲犬始于1780年,训练使用导盲犬现在已是十分成熟普遍的做法。每年的四月,为国际导盲犬月。许多国家成立了导盲犬协会。全世界目前共有110多个导盲犬训练机构,2万多只导盲犬在服役。国际导盲犬联盟成立于1989年,84个导盲犬训练机构为其成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免费使用导盲犬是盲人享有的一项社会福利。对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至少有30多个国家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导盲犬佩戴易识别的特殊设备,盲人可以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

  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国际残奥委会也要求竞赛场馆“要其提供适合使用拐杖、导盲犬和助听系统、装置的人群使用的加宽的无障碍座位”。国际奥委会还决定,来自大连导盲犬训练基地的11只导盲犬为2008年奥运会的预备役导盲犬。

  近年来,导盲犬得训练得到了公安部等有关部门和上海、大连等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大连、上海建立了导盲犬训练基地。2007年3月2日,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日本导盲犬协会、上海市残联共同发起导盲犬项目,公安部南京警犬研究所正式投入6只拉布拉多幼犬用于导盲犬训练。

  出于公共安全卫生的考虑,犬类出入公共场所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犬出户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等。

  为了使盲人使用导盲犬的权利和其他公众的安全权益等合法权益得到平衡,本法明确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如《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盲人或者持有医生证明的聋人旅客携带导盲犬或者助听犬乘机,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经承运人同意携带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连同其容器和食物,可以免费运输而不计算在免费行李额内;(二)带进客舱的导盲犬或者助听犬,必须在上航空器前为其戴上口套和系上牵引绳索,并不得占用座位和让其任意跑动。装在货舱内运输的,其容器必须符合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三)收运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其他运输条件,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九条第(一)、(三)项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四)在中途不降停的长距离飞行航班上或者在某种型号的航空器上,不适宜运输导盲犬或者助听犬的,承运人可以不接受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