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社会救助的规定。

  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至2006年4月1日,我国有残疾人8296万名,其中重度残疾人有2457万名。有残疾人的家庭为7050万户,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为876万户。在残疾人事业发展过程中,关于残疾人贫困问题较为突出。由于社会环境和观念等原因,以及残疾人生理方面的缺陷导致残疾人就业能力较为困难,残疾人成为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据残联提供的有关数据显示,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2005年人均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683元贫困线,还有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944元的相对贫困线。因此,本法明确规定对残疾人提供社会救助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

  (一)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目前,社会救助主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主要形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的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初审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主要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村民中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一项农村集体福利事业。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五保供养的内容是:(1)供给粮油和燃料;(2)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3)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4)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5)妥善办理丧葬事宜。五保供养的实际标准,不应低于当地村民的一般生活水平。

  除了农村五保供养外,有些地方实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还适当提高差额救助标准。

  各地政府在落实现行社会保障措施基础上,有的还设立专项补助,对无业、重度残疾、一户多残和有特殊需求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特别扶助,解决其生活、就业、住房、子女入学等困难。

  各地政府还在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和社会救济救助等制度,帮助解决无业贫困残疾人的医疗、养老和意外原因造成的困难。

  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快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项目,城市廉租住房政策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

  各级政府还采取措施积极推动社会助残。各级政府组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和残疾人贫困户“结对子”,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解决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将助残活动融入社区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社区资源、场地和服务网络,为残疾人提供生活、就医、康复训练、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帮助。将残疾人纳入“春蕾计划”、“幸福工程”、“希望工程”、“青年志愿者行动”等社会救助活动。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由于我国现行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按照统一的标准执行,没有考虑贫困家庭的复杂情况,缺乏针对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不同贫困群体最低生活救助的实际需要,致使有些残疾人在扣除用于其残疾功能补偿方面的支出后,其实际生活水平离最低生活保障应达到的标准还有相当大的距离。针对这种情况,本法明确规定,对于享受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其他积极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很多国家都鼓励残疾人融入社会,其中主要的一项措施是向残疾人提供辅助器具或相应的补贴。有的免费或者优惠给肢残人安装假肢、提供轮椅或者机动交通工具,为聋人提供助听器,为盲人提供盲杖等实物。有的根据残疾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的交通补贴和辅助器具补贴。我国对此也有专门规定。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提出,保障残疾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制定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办法,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贴。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对贫困残疾儿童康复给予补助,研究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2006年残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对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予以补贴,实施“普及型假肢服务”、“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配发”等一批重点工程,为贫困残疾人配置辅助器具;各级残联应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落实配套资金,通过分级负担、减免费用等措施,扩大受益面。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出台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的补偿和救助政策,逐步纳入相关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起残疾人辅助器具配置的经费给付机制,确保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有些地方已经制定了有关补助的规定。

  (四)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残疾人,很多国家提供护理补贴。有的提供给残疾人本人,以供残疾人雇用护理人员。有的提供给护理残疾人的人,包括残疾人的家属。有的直接向残疾人提供免费护理人员。目前我国实践中有的残疾人需要依靠家庭供养和护理,不但残疾人本人难以就业,还影响家庭成员就业。往往是一个人残疾,拖累全家贫困。因此,本法明确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出台了护理补贴制度,有的地方规定补助标准:“三无”对象生活不能自理者,按贫困乡镇、欠发达乡镇、发达乡镇(街道)分别给予每月140元、160元、180元的特别护理补助;贫困户生活不能自理者按贫困乡镇、欠发达乡镇、发达乡镇(街道)分别给予每月100元、110元、120元特别护理补助;其他生活不能自理者统一按每月50元实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