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以及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一)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

  这里的“残疾人组织”是指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以及其他残疾人民间组织。中国残联是经国务院批准和国家法律确认的将残疾人自身代表组织、社会福利团体和事业管理机构融为一体的残疾人事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代表残疾人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截至2006年底,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残联共有43?981个,社区(村)残疾人协会总数达431?371个。另外,残疾人民间组织近年来有了一定发展。有作为社团登记的,有作为民间非企业组织登记的,有作为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还有一部分未经登记。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各级组织,及其他残疾人组织进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残疾人组织在维权方面的责任

  残疾人组织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承担了重要的责任,包括:

  1?残疾人组织有权就残疾人权益受侵害行为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应当说,维护残疾人权益的责任主要由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来承担。残联等残疾人组织作为社会团体,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它的角色是协助和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所以,对受害残疾人的投诉,残联等残疾人组织要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反映,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2?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

  对于残疾人组织所反映的情况和予以查处的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真对待,并依法予以调查处理,绝不能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关于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的职责,本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密切联系残疾人,吸取残疾人的意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残疾人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因此,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不仅要认真查处有关违反残疾人保障法,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还要将最后处理的结果向反映情况的残疾人组织予以答复。

  3?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

  目前,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司法机关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残疾人组织积极发挥作用的社会化工作格局。在这一格局中,各级残联组织以其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许多地方的残联组织与司法、民政、公安部门、法院、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高校等单位合作,支持受害残疾人进行维权诉讼。对于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残疾人组织应当通过各种方式给予支持。

  4?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残疾人联合会等残疾人组织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这里的“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是指贬低损害残疾人群体的人格尊严的行为,如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的有损残疾人人格和群体利益的作品等。对于发生的此类违法行为,残联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应当指出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对残疾人权益受侵害的一个救助措施。所谓救助措施是指对受害残疾人权利救济的渠道和有关方面对受害残疾人予以救助的职责。救护措施与法律责任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是,救助措施从时间上侧重于对残疾人权益进行事先、事中的维护,使他们在遇到侵权行为时能够获得及时的救助,避免受到更大的伤害。而法律责任则侧重于一种事后救济,因为对违法者追究法律责任需要一个时间过程,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来调查处理。所以单靠法律责任有时不能及时对受害的残疾人予以帮助;二是,从针对的对象上说,救助措施直接针对的是权益受侵害的残疾人。而法律责任则针对的是侵权人,是通过对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来打击和制裁各种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行为。总之,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二者在维护残疾人权益方面是各有侧重,互为补充,构成了一个有效维护残疾人权益的全过程和整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