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教育机构侵害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的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的违法行为

  这里的“有关教育机构”是指各级各类学校,既包括实施学前教育的幼儿园、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也包括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既包括普通学校,也包括专门对残疾学生实施教育的特殊学校。这里的“残疾学生”包括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儿童、少年,也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考生等。

  1?普通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残疾学生入学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第三款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收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残疾儿童、少年除了在盲校、聋哑学校等特殊教育学校、班级就读外,一些肢体残疾、轻重智力残疾的孩子要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作为普通学校有义务接受这些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孩子入学,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如果学校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就违反了残疾人保障法,也违反了义务教育法,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特殊教育机构应当履行招收残疾学生入学的义务

  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机构的学前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第二款规定:“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机构和普通教育机构附设的特殊教育班,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对不能进入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生活和不具有接收普通教育能力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中度以上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盲校、聋哑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儿童学校等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普通学校设置的特殊教育班,应当履行招收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义务,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教育机构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违法行为

  此种违法行为的主体是非义务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包括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等。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如果教育机构违反这一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就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对于有关教育机构拒不接收残疾学生入学,或者在国家规定的录取要求以外附加条件限制残疾学生就学的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为: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这里的“有关主管部门”主要是指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一般适用于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是行政处分中最轻的一种。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警告处分期间,可以晋升工资档次,但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2)记过、记大过。这是两种程度有所区别的行政处分。一般来说,记过、记大过适用于公务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给予警告处分过轻,给予降级处分过重的情况。(3)降级。作为一种行政处分,降级的含义是降低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包括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给予降职的行政处分就是由原来的职务级别往下降,如由局级降为处级,由处级降为科级等;同时,对公务员工资中的级别工资也要予以相应地降低。公务员实行职级工资制,工资主要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降级也要降低工资中的级别工资。受降级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也不得晋升工资档次。(4)撤职。公务员的行政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受撤职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工资和级别,并不能晋升工资档次。(5)开除。开除是指受处分人不适合继续在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取消其公务员资格令其离开的处分形式。开除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适用于公务员犯有违法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损失,丧失了国家公务员的资格的情况。开除的行政处分不能解除。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原处分决定机关解除行政处分。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行政处分的影响。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