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设计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对其设计的质量负责,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依照本条规定,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行为,按照其违法设计是否已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后果,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1.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但尚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即责令建筑设计单位改正其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的设计,同时对该建筑设计单位处以罚款。

  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责令停业整顿。即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该建筑设计单位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从事建筑设计活动,进行整顿。停业整顿的时间,本法未作规定,应由行政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设计单位违法行为的不同情节作出决定。(2)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情节较重的,不仅要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还应降低其资质等级;对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取消其从事建筑设计活动的资格。(3)没收违法所得。这里所讲的“违法所得”,是指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所取得的收入。(4)并处罚款,即除了要没收其违法设计所取得的收入外,还要对其处以罚款。(5)因建筑设计单位的违法设计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建筑设计单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6)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所涉及的犯罪是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