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的规定。

  一、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是关系到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建筑工程质量也就不可能符合要求。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照本条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依照本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据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

  1.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检验。即必须按照设计文件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要求,对建筑材料等进行检验,对不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企业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必须按照有关的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在各项施工作业的技术标准中,对施工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等的质量要求作出规定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的不得使用。

  3.必须按照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要求有明确约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不得使用。

  三、建筑施工企业依照本条规定对工程施工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时,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正确的检验方法,主要包括:(1)抽样和试验的方法,应符合《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要能反映该批建筑材料的质量性能。对于重要构件或非匀质的材料,还应酌情增加采样的数量;(2)凡是用于重要结构、部位的材料,检验时必须仔细核对,确认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性能有无错误,是否适合工程特点和满足设计要求;(3)需要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砂浆、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的配合比,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4)高压电缆、电压绝缘材料等要进行耐压试验。(5)应严格按照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各项规定质量标准进行检验,不应漏项。(6)检验应根据检验对象的不同情况,按规定采用外观检验、理化检验、无损检验等方法进行检验。

  四、本条就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检验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必须严格履行此项义务。因建筑施工企业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施工企业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企业不能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生产、供应了不合格的产品为理由,推卸其应承担的责任。至于对生产、供应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要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追究其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并不因此免除建筑施工企业依本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