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本法的某些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规定。

  一、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适用本法的建筑活动范围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其他专业建筑工程,如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等的建筑活动,由于各有其特点和技术上质量上的要求,建设管理上也各有其主管部门,本法难以完全适用和解决对它们的监督管理问题。但这些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与各类房屋建造的建筑活动又有其共同性,都是广义上的建筑活动的组成部分,在其共性方面,应当遵守共同的基本准则。本法对房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的一些基本行为规范的规定,可以作为适用于各类建筑活动的基本准则,既适用于各类房屋的建筑活动,也适用于各类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二、本条列举了本法适用于各专业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有关规定,包括:

  1.本法关于施工许可的规定。本法第二章第一节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规定的原则,适用于各类专业建筑工程。即:各专业建筑工程在开工前,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应当符合法定条件;经批准开工后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一定时限的,应当申请延期;属于按国务院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需另办施工许可手续等。至于专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机关,应按有关法律及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如《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就明确规定:“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 本法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各类专业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即:从事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企业,也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法定从业条件;并应依第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专业建筑工程的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关专业的建筑活动。至于负责进行资质等级审查的行政主管机关,本法未作规定,对此应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本法关于建筑工程发包、承包,包括其中禁止转包的规定。本法第三章关于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规定的原则,适用于各专业建筑工程,如: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包单位;禁止在工程承发包中各种形式的行贿受贿行为;工程造价应由承发包双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工程的发包应当以招标发包为主要形式,只有不适于招标发包的方可直接发包;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应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禁止行政主管部门滥用权利指定发包;禁止将工程肢解发包;禁止转包;禁止违法分包;禁止无资质承包或超越资质等级承包;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原则,也适用于各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4.本法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规定。本法第四章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工程监理的主要任务、基本职责、执业准则及应承担的责任等,也适用于各专业建筑工程。

  5.本法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的规定。本法第五章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包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也适用于各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6.本法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本法第六章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的原则,也适用于专业建筑工程。如,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施工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工程竣工后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等规定的原则,也适用于各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三、本法有关规定对专业建筑工程建筑活动适用的具体办法,需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由于各专业建筑工程各有其与房屋建筑活动不同的特点,在监督管理上也有不同的具体要求,而鉴于本法的适用范围是各类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各项规定也主要是针对房屋建筑活动所作的规范。考虑到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与房屋建筑活动的共性,本条列举了本法中可适用于各专业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如何根据各专业工程建筑活动的不同特点具体加以适用,包括确定各专业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体制问题,则要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

  四、关于各专业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法律适用问题,除了应依照本条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执行其他有关法律中有关专业建筑活动的规定。如,进行铁路、公路、机场、煤矿、电力设施等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就应分别执行《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煤炭法》、《电力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