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主要内容

  1、内资企业、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在企业所得税领域引入了“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概念对纳税人加以区分。体现了以“人”的概念作为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指导原则,并根据其税法地位的不同,对其纳税义务、税额计算和税收征管方面做了差异性的规定。

  2、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税率终结了“异税”时代,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从形式上不区分内外资。同时将税率确定为25%,降低了8个百分点;此外规定了两档低税率:小型微利企业20%,高新技术企业15%.

  3、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在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计算应纳税税额时进行扣除。由此亦肯定了凡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均可以据实予以扣除。对原企业所得税制度下内外资企业不同的扣除办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亦予以统一的规范,这主要包括:

  (1)统一工资的扣除标准,取消对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的限制,规定可以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予以据实扣除。

  (2)统一捐赠的扣除办法,提高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即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等的捐赠,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同时规定不得扣除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3)统一并提高研发费用的扣除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

  除此以外,新企业所得税法还对不得扣除的支出、企业各项资产的成本计价、不得计算折旧和摊销的费用等做出统一的规定。

  4、统一和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扩大”,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一些国家鼓励产业和项目的优惠政策予以扩大,例如,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应当扩大到全国范围;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非营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对农业牧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应当加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服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替代现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政策。

  四是“过渡”,对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将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两免三减半”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两免”等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取消了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二、新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发展的影响

  (一)两税合并将大幅降低企业的实际税率

  目前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33%,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部分符合条件的内资公司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从事农业生产与农产品加工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部分西部地区企业等。如果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则可以较大幅度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提高企业税后净利。假如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使企业税后净利提高11.94%.

  (二)两税合并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基

  两税合并后将降低内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基)。首先,内资企业的计税工资制度将取消。目前,内资企业税前工资扣除标准采取计税工资办法,即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超过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等都统一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取消计税工资制度后,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可在税前据实扣除,减少了所得税的税基,从而提高企业的税后净利。这一点对高收入行业的净利润影响很大,例如目前银行业的实际税率在36%至40%之间,主要原因就是因为银行大量超过定额的工资不能在税前列支,因此,新税法对银行等高人力成本支出的企业是利好。其次,企业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这对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较为有利;企业广告费投入可按销售收入的15%税前列支,对广告费用投入较大的食品饮料企业较为有利。

  (三)两税合并对主要行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对不同的行业影响是不一样的。就行业而言,根据统计,我们发现,目前食品饮料、银行、通信运营、煤炭、钢铁、石油化工、商业贸易、房地产等行业的实际税率均大幅高于25%,因此两税合并之后这些行业将受益较大。特别是银行和白酒行业上市公司,不仅大多没有税收优惠,而且由于工资成本和其他费用不能据实在税前予以扣除,导致实际税率高于目前33%的所得税税率,因此这两个行业的上市公司受惠最大。

  造纸等行业实际税率接近25%,行业整体受益不大,且行业内已经有部分上市公司正在享受的优惠税率大大低于25%,因此,机会主要来自于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上市公司。

  而电力、有色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医药生物、汽车、家电、机械设备、电子元器件等行业,由于实际所得税税率低于25%,因此行业整体并不能享受到两税合并的好处。只有行业内实际所得税税率高于25%的部分上市公司才能受益,如交通运输行业中的高速公路公司、汽车行业中的商用车龙头公司等。

  三、新企业所得税对引进外资影响

  (一)外资企业到我国投资的主要目的

  外国直接投资到中国,最关心的因素为基础设施、现有外资状况、工业化程度和市场容量、廉价的劳动力等,而不是优惠政策。有两个例子可以证实这一点:乌拉圭曾是世界上对外资征税最低的国家,但并没有对外资产生多大吸引力。相反,美国尽管对外资企业不实行税收优惠,但美国一直是世界上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因此,优惠政策在提升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竞争优势方面作用非常有限,它只不过是一个辅助性政策,而不是决定因素。

  另一方面,新税法虽取消了许多对外资企业的优惠,但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谈不上影响外国投资者的进入。因为,旧法给予外资的税收优惠并不等于外资能够实际得到这部分优惠。跨国投资者能否真正得到资本输入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取决于资本输出国能否实行税收饶让,如果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投资者手中,如果不实行税收饶让,税收优惠的好处将落入资本输出国家的政府手中。在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送给了外国政府。有鉴于此,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总体而言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二)外资企业税前扣除范围(税基)的变化的影响

  对外资企业而言,两税合并之前适用据实扣除方式的部分费用改为限额扣除方式,如公益性捐赠仅在其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可以得到扣除,原可以据实扣除的广告费也仅在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部分可以扣除。因此,统一税前扣除政策后,外资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有所下降,其应纳税所得额有所提高,其实际的税收负担略有增加。外资企业不能凭借其在税前扣除方面的特别待遇而处于优势的竞争地位,必须凭借企业自身的经营与内资企业展开竞争。但统一后的税前扣除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扩大了外资企业的费用扣除范围,如原可抵扣其实际发生额50%的企业研发费用则提高至按期实际发生额的150%进行抵扣,这便有利于外资企业的高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有利于提高外资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当然,虽然新的《企业所得税法》2008年1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在剩余的几个月里,部分筹划实际上还是可以提前启动的。比如对于税率增加的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所得和延迟费用确认的方法以减轻税负;对于税率降低的企业,可以采取相反的策略,采取分期付款销售或寄存销售方式,推迟确认收入的时间,把收入延迟到2008年后再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