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1)集体合同与个人劳动合同规定不一致时,哪个效力更高?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1994/9/5)
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的规定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此方面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即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集体合同。
劳动法解析: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的效力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发布部门
正文
免责声明: 法律快车法律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