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1)劳动行政部门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的复函》(1996/7/29)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对非法用工主体能否实施行政处罚的请示》(浙劳力〔1996〕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应依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外,还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对其非法经营行为进行处理。
劳动法解析:第八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察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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