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1)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处罚,具体标准是什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1994/12/26)
第四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第五条 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11/1)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劳动法解析:第九十条 违法延长工时的法律责任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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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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