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主要内容有:
1、消除对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30条)
2、消除对外地务工人员(31条)、 妇女(27条)的就业歧视
3、鼓励用人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17条)
4、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条)
该法还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9条)
《就业促进法》重要内容介绍
公布日期:2011-05-31施行日期:2011-05-31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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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31
施行日期 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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