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的主要内容有:
      1、消除对传染病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歧视 (30条)
      2、消除对外地务工人员(31条)、  妇女(27条)的就业歧视
      3、鼓励用人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17条)
      4、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2条)
      该法还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