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文件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有关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缴纳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3年7月1日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营业税纳税方法不再由税务机关进行界定。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根据总机构业务性质和自身的实际情况按照税收政策规定自行确定营业税纳税方法,并按规定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方法有误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二)各类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具体的纳税方法分为四类:
  1.商务、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各类咨询服务性业务的代表机构,必须建立健全会计账簿,正确计算收入,据实申报纳税。
  2.从事贸易(包括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广告、旅游等各类服务性代表机构,统一采取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的方法确定收入,计算纳税。
  3.除上述两类以外的代表机构,应根据其从事应税业务活动实际取得的收入(包括由其总机构统一收取的),据实申报纳税。凡当年度没有取得应税业务收入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申报其年度业务活动情况。
  (1)此类代表机构的应税业务活动包括:
  ①集团或控股公司设立的代表机构为其集团内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活动。
  ②银行金融等机构设立的代表机构兼营的投资咨询或其他咨询服务。
  ③运输企业设立的代表机构就运输业务各环节为客户提供的服务。
  ④代表机构为客户提供的其他应税业务活动。
  (2)代表机构从事的不予征税业务活动是指:
  ①仅为其总机构的产品生产制造以及销售该自产产品的业务,在中国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联络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不包括代表机构为本公司的各类代理、服务性业务而进行的同类或相关业务活动。
  ②接受中国境内企业委托,代理我国商品出口贸易业务。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737)文件规定:
  对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邮电部门的管理费和电话费的余额。
  (二)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文件规定:
  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也按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三)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2号)文件规定:
  1.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
  2.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委派人员在中国境内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非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属于协定国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国境内属于非独立代理人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应按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