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应当依法公开有关信息的规定。
    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核准。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核准以后,为设立公司而公开募集股份、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依法公告招股说明书,依法发行新股的公司除依法公告招股说明书以外,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招股说明书是指发行人为发行股票而依法制作的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指导社会公众认购股份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公司法》规定,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公司章程,并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认股人的权利及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脱说明书。同时,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公司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因为财务会计报告是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财务会计明细表在内的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投资者通过了解、分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了解已成立的公司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发行的股票。而为设立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时,公司尚未成立,没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也就不存在财务会计报告。因此,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发行股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属于依法发行新股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是指发行人为发行公司债券而依法制作的供社会公众了解发行人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公司债券发行有关事项,指导社会公众认购公司债券的规范性文件。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同时,如前所述,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公司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的书面文件。投资者通过了解、分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了解已成立的公司的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从而在掌握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决定是否购买该公司发行的债券。因此,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除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以外,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释义】    本条是对保证公告的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规定。
    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依法制作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其目的在于给发行人进行自我宣传提供机会,以便推销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同时也是给投资者了解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和有关发行事项创造条件,以使投资者依据自己的判断作出投资选择,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发行人的真实情况,从而防止各种欺诈行为,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公司所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该公司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依本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授权证券交易所核准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后,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报告、核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公司公告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报告书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的目的,是为了让社会公众了解公司及其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真实情况,使社会公众在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买进或者卖出股票、公司债券,从而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实现。如果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上市文件不真实,那么,就会使社会公众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从而导致广大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否则,该公司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中期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中期报告,是指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上半个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几项内容。公司经营情况是指公司的管理、营业情况,包括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前景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是了解公司现状及预期发展情况的一个重要途径,为保证投资者能够充分获得公司的情况,本条规定中期报告应当载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与公司有关并将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不仅其结果有可能会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而且该诉讼活动本身有可能会对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引起其股票、公司债券的大幅度波动,从而对股东、债权人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中期报告应当载明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较大比例股份的大股东,他们享有较多的表决权,所以他们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着较大的决定权,有的甚至对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事项享有控制权。因此,股东持股情况发生变化后,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发行该公司债券的公司,其已发行的公司债券的变动,也直接影响债权人的权益。因此,中期报告应当载明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如大股东情况的变化、股票及债券种类的变化等。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股东大会对重要事项的审议,如对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及监事有关事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所作出的决议,不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而且股东大会对这些事项的审议,很可能会影响人们对公司前景的期望,对公司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产生影响,引起其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波动。因此,中期报告应当载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以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公司应当在中期报告中载明。
    中期报告应当依法提交给法定的机构并予以公告。由于中期报告所载明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最基本的情况,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所以,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依法制定中期报告后,应当依法将中期报告提交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使上述机构加强对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将其中期报告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应当予以公告,即将中期报告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等,供社会公众查阅,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决定。
    中期报告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一些重要事项处在经常变化之中,而且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价格,为了保证公司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本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依法提交和公告中期报告的法定期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即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年度报告是指关于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概况。公司概况是指公司的大概情况,如公司住所、各项主营业务、规模、负责人的姓名等。年度报告刊登公司概况的作用是使投资者对公司能够有一个简明扼要的了解。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如前条所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公司依法制作的、反映公司财务会计情况的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公司经营情况是指公司的管理、营业情况,包括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前景等。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反映的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的发展状况,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了解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的情况,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年度报告应当载明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是指对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如财务负责人)的姓名、经历、能力等个人情况的简单介绍。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是指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股票、持有何种股票及持有各种股票的数量等。在公司的组织机构中,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是协助董事会处理日常工作的机构。所以,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素质等,不仅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着重要的影响,而且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从而影响该公司股票、公司债券的价格。因此,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在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股份数额多的股东,因其在股东会上有着较多的表决权而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大股东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投资信心,所以,年度报告应当载明已经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情况,并应载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他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额。
    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变更、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选定报刊的变更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年度报告应当依法提交给法定的机构并予以公告。由于年度报告所载明的内容涉及到公司最基本的情况,关系到投资者的权益,所以,年度报告应当依法提交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加强对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监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将其年度报告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应当予以公告,即将年度报告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在证券交易所买入或者卖出该公司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决定。
    年度报告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提交。由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一些重要事项处在经常变化之中,而且这些信息会直接影响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价格,为了保证公司及时向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本条规定了股票或者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的法定期限为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即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提交并公告临时报告的规定。
    依本条规定,制作临时报告的主体是上市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中,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特别是有关上市公司一些重要事项的信息,会对股票交易的价格产生影响,甚至会引起股票价格的大幅度波动。为了使所有的投资者都能够平等地了解上市公司的有关信息,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现,防止社会投资者不能公平地获悉该重大事件,从而造成证券交易中的不公平,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在法定的条件下应当制作临时报告。
    上市公司制作临时报告的法定条件是重大事件的发生。所谓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事件。重大事件包括下列各种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经营方针是指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方向和最终要达到的目标。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项目的种类。公司的经营方针是公司经营活动的出发点,是公司进行决策和制定计划的前提,而公司的经营范围则表明了公司行为能力的范围,公司不得从事超越其经营范围的生产经营活动。一旦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就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重大投资行为是指公司进行数额较大的投资、对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或者对公司的经营将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投资等行为。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是指公司作出的、以较大数额的资金去购买、置备某一财产的决定或者购买、置备某一有较大影响的财产的决定。由于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很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它们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资产”是指公司有权使用,并能在未来给公司带来经济收益的一切资源。资产通常按其所属时间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两大类。“负债”是指公司在将来要放弃的经济利益。负债由过去或现在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所引起,使公司负有在当前或未来某个具体的或可确定的时间用现金、劳务或其他资产进行偿付的经济责任。负债按其偿还期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权益”是指公司的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金额。“经营成果”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或发生的亏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要合同,极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所以,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就意味着公司将要以较大数额的资产清偿债务,从而造成公司资产的减少,有可能影响公司的经营。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原因可能是多种多样的,但公司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这一违约情况发生后,其后果可能是被依法强制清偿甚至是被宣告破产。所以,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可能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就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重大亏损是指公司发生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净损失。公司一旦发生了重大亏损或者遭受了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时,必然会影响到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从而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了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是指非公司本身而是在公司以外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各种条件。公司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其经营成果的好坏不仅要受到公司本身的决策、管理等内部因素的影响,而且要受到各种外部条件如银行利率的调整、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等的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就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公司行使职权;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在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经理负责处理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事务。所以,董事长、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以及经理的人选,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当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时,就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本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所以,公司的股份有可能高度分散,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很有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无论是他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还是有了较大幅度的减少,都会因其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增加或者减少而可能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影响公众的投资信心,从而可能对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减少其注册资本数额。公司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公司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财产分割,重新设立两个以上的公司,或者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财产设立另一个公司。公司解散是指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申请破产是指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直接关系到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化或者公司的生死存亡,关系到持有其股票的股东投资所要达到的获利目的能否实现,所以,公司股东大会一旦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的决定,就会对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项。
    10.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与上市公司有关、将对该上市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同时,《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由于股东大会、董事会所决议的事项,都是公司的重要事项,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以后,法院依法撤销其决议,就很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本条规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是重大事件。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有可能存在其他一些事项,这些事项一旦发生,就很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对于本条没有列举,但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规定为重大事件的,也是重大事件。
    在法定的情况发生后,上市公司制作临时报告时,其内容应当是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而不应当是其他一些无关的内容。
    临时报告应当立即依法提交给法定的机构并予以公告。上市公司依法制作的临时报告,应当在重大事件发生后最短时间内提交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了解发生的重大事件的有关情况,加强对上市公司及证券交易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临时报告所载明的内容是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所以,上市公司在将其临时报告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应当公告临时报告,即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公告时说明事件的实质,指出该事件是否会对公司产生影响、产生什么样的影响等,以使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公司目前的真实情况,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对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对其所公告的虚假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一、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在发行时公告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依法发行新股的,除必须公告新招股说明书以外,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依法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和财务会计报告。证券公司在承销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应当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行人及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如果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那么,社会公众得到的信息就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会被该信息误导,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这种错误的判断就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在不适当的时候或者以不适当的价格买进或者卖出股票、公司债券,致使其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由于投资者的这种损失是由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或者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造成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有主观上的过错,所以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投资者因此遭受的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无论是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公司,还是承销股票、公司债券的证券公司,其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都是董事会,其日常工作都要由经理来处理,其监督机构都是监事会。在公司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其董事会、经理对其所属业务人员参与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起草、核查、公告等工作负责,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证券公司在承销股票、公司债券时,其董事会、经理应当对所属业务人员核查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行为负责,其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如果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存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情况,那么,作为董事会成员的董事、作为监事会成员的监事以及经理就存在有过错,在发行人、证券公司对因其公告虚假信息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发行人、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因受虚假信息影响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赔偿其损失,而且有权要求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赔偿其损失,被要求的人不得拒绝。在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财产不足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时,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二、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在有关文件中公告虚假信息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股票、公司债券依法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公告上市报告文件,并依法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上市公司还应当依法公告临时报告。如果公司公告的这些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那么,就可能使社会公众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判断,由此而使社会公众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时遭受损失。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对于投资者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由其地位和职责所决定,应当对投资者因此而在证券交易中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当股票、公司债券上市的公司的财产不足以赔偿因其公告虚假的信息而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所遭受的损失时,该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予以赔偿。
    第六十四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释义】    本条是对如何公告的规定。
    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交易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公告是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途径。所以,如何进行公告,对于信息公开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本条的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公告者应当同时做到:
    一、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公告的文件
    进行公告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广大社会公众能够知悉所公告的信息。由于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所面对的是社会公众,公司的股票、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进行交易的人也是为数众多的投资者,为了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知悉所公告的信息,方便社会公众及时、准确地了解有关证券的信息,同时,为了降低公告的成本,本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为公告有关证券事项而专门出版的公报上刊登。
    二、将公告的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除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以外,还应当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对于其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告者还应当将公告的文件置备于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使社会公众能有更多的途径充分获知信息,从而保障社会公众在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中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有关机构和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规定。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后,不应当备案了之,而应当对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是否存在违反法律之处。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是否于法定的期限内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否将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等进行监督,以切实保证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还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分派新股是指公司将依法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折为股份,或者将资本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配售新股是指公司向原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发行新股。分派新股和配售新股都属于发行新股。根据本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因此,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如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负有监督的职责。
    依本法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递交募股申请,并依法报送法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法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所以,在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公告之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知悉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的内容,并由此知悉公司的有关情况。证券公司在承销证券时,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并对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所以,在有关文件公告之前,承销证券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知悉这些文件的内容,并由此知悉公司的有关情况。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报告书等法定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报告书等法定文件,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证券交易所核准。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依法经核准后,其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和有关上市申请文件。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安排其上市交易,并在上市交易前依法公告。所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人员在上市报告、批准文件及有关上市申请文件公开以前,知悉这些文件的内容。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所以,股票、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公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及有关人员知悉这些报告的内容。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对于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虽然在公告前知悉公告的内容,但在公告前不得将其部分或者全部内容泄露给其他的人。因为在公告之前,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其内容,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这时将公告的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泄露给他人,那么,就可能会使获得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取暴利,造成对其他没有获得信息的社会公众的不公平,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告前知悉公告内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承销机构及有关人员承担着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的义务。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不具备其他上市条件的上市公司取消其上市资格的,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证券交易所依照授权作出前款规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作出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在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时应当公告的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同时,其股票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在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消其上市资格,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资格后,由于其股票不得再到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这将对公司及其股东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这一情况及时公告,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知悉该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资格的情况。
    根据本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股票上市。所以,股票已经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在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存在其他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时,证券交易所可以依照授权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依照授权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的决定时,应当将这一决定及时公告,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及时知悉该上市公司被取消上市资格的情况。除此之外,依法作出取消上市公司上市资格决定的证券交易所还应当将该决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以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