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释义」  本条是关于准予引渡条件的规定。

  一国向另一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的有关部门,包括司法机关,主要根据本国法律和所签订并批准的有关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的规定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引渡条件的,一般情况下应准予引渡;对于不符合引渡条件的,则拒绝引渡。在订有引渡条约的国家之间,引渡条件是引渡条约的一项重要内容。此外,各国的引渡法也都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我国引渡法除了在总则第三条中规定“引渡合作,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外,第二章第二节还专门对引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在办理引渡案件时,要对请求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是否符合引渡法和引渡条约关于引渡条件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符合引渡条件的裁定或者不引渡的裁定。

  本法第二章第二节参考了我国已与部分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的规定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原则,从两个方面对引渡条件作了规定。一是规定了准予引渡的条件;二是具体列举了一些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这些规定,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适应国际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有关部门在办理引渡案件时,决定准予引渡的犯罪必须符合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准予引渡的条件,同时不得有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对于具有本法第九条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准予引渡。

  根据本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准予引渡的条件,才能准予引渡。本条对准予引渡的条件共规定了以下两项内容:(一)"双重犯罪“条件,也称为”双重犯罪原则“,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而不能是仅依照一国法律构成犯罪。这是引渡合作的一项重要前提条件。规定”双重犯罪的原则“,主要是考虑对于依照我国法律也构成犯罪的,我国才可向外国移交被请求引渡人。这一规定,反映了国家之间的司法主权平等关系,同时体现了引渡合作的法制原则。外国向我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对于我国而言,有时我国具有管辖权,但大部分情况下我国没有管辖权。因此,这里所说的”双重犯罪“,并不要求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事实上构成触犯我国刑法的犯罪,而是指如果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发生在我国,依据我国刑法构成犯罪。比如一个A国公民在B国杀害了一名B国公民后逃到我国,A国和B国都可能向我国提出引渡该人的请求,而我国对该犯罪行为没有刑事管辖权。但如果同样的行为发生在我国境内,很显然这种行为依照我国刑法是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就属于符合”双重犯罪“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某一犯罪是否构成双重犯罪时,不受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是否将构成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者使用同一罪名的影响。比如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过失杀人罪,而法国刑法则称为非故意杀人罪;夜间潜入私人住宅盗窃物品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为盗窃罪,而英国刑法则称为夜盗罪。这些情况都不影响构成”双重犯罪“。

  (二)刑期标准,是指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规定这一标准的主要理由是,引渡作为一种国际司法合作,涉及到至少两个国家的若干主管机关的工作以及一些比较复杂的程序,不仅需要花费相当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对于刑期太短的案件,经过复杂的程序进行引渡,实际意义不大;甚至可能会出现被请求引渡人在引渡过程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超过可能对其判处的刑罚或者实际服刑的期限。为此,各国在规定引渡条件时,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刑期标准。在引渡实践中,对于达不到刑期标准的犯罪,是不进行引渡合作的。根据引渡目的的不同,引渡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而进行的,另一种是为了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已判处的刑罚而进行的。本条根据这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刑期标准。对于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在确定是否符合刑期标准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双方的法律,只有依照双方法律都符合刑期标准,即“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的,才能准予引渡。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是指根据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的犯罪性质、情节或者后果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本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在请求书中应当载明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同时,还应当提供必要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在实践中,对于我国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最低刑轻于一年有期徒刑的,人民法院在审查引渡请求时,要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犯罪事实及有关的犯罪证据或者证据材料对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可能判处的刑罚作出判断。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国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时,对于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应当附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副本,对于已经执行部分刑罚的,还应当附有已经执行刑期的证明。根据上述材料,不论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已被实际执行刑罚,只要在提出引渡请求时尚未服完的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就符合本条规定的刑期标准。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双重犯罪”条件和刑期标准两项条件必须同时符合,才能准予引渡。如果引渡请求只具备一项条件或者两项条件都不具备,则不得准予引渡。同时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对于引渡请求涉及多种犯罪的,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也就是说,当一项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时,并不要求所有的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期标准,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刑期标准,对于其他不符合刑期标准的轻微犯罪也可以准予引渡。比如某人因犯杀人罪和盗窃罪被请求引渡,这两项犯罪依照我国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其中杀人罪依照我国刑法和请求国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盗窃罪根据其犯罪情节,依照请求国法律只可能被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虽然盗窃罪不符合刑期标准,但可以对杀人罪和盗窃罪决定同时准予引渡。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规定刑期标准是因为对轻微犯罪进行复杂的引渡程序没有意义,但如果引渡请求中涉及符合刑期标准的比较严重的犯罪,在决定对该犯罪准予引渡的同时,对于其他轻微的犯罪附带性地准予引渡,有利于打击犯罪,也不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释义」  本条是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

  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和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规定拒绝引渡的情形,主要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政治主张和人道主义等。本条是关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也就是说,凡具有本条规定的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之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引渡。因此,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有时也被称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或者“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

  根据本条规定,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包括以下八项情形:(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本国国民不引渡”原则。规定不引渡中国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是为了更有利于维护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我国刑法规定了对我国公民犯罪的属人管辖权,即使我国公民的犯罪行为是在国外实施的,只要犯的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国司法机关就拥有刑事管辖权。二是出于保护我国公民的考虑。由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刑事管辖权,就可以使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我国公民不在外国接受审判,也不会在外国的监狱中服刑,更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在适用这一规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确定被请求引渡人是否属于我国公民,要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包括《宪法》、《国籍法》等进行审查。只要依照我国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就属于我国公民;二是对于经审查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的,不论引渡请求是否符合本法和引渡条约规定的引渡条件,也不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是否触犯了我国刑法,我国是否有管辖权,都必须拒绝引渡。应当注意的是,在引渡法制定前,我国与有些国家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中,有的未将本国国民作为绝对不引渡的条件,而是作为相对不引渡的条件,如《中泰引渡条约》第五条关于“缔约双方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国民”的规定。在办理与泰国之间的引渡案件时,本国国民不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是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的权威性以及保护被请求引渡人的正当权利。这里所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包括我国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刑事诉讼法办理刑事案件的有关机关。“生效判决”,是指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的有罪、无罪和免予处罚的判决。“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撤销案件和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起诉等决定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情况。在审查我国司法机关是否已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时,要注意有一项时间上的限制,即“在收到引渡请求时”。只有在外交部收到请求国的引渡请求时,我国司法机关已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的,才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对于在收到引渡请求时,我国司法机关正在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包括已作出有关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的,都不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是属于本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本项共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被称为“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政治犯罪”是引渡法的一个特有概念,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不涉及一国是否存在所谓“政治犯”的问题。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均无关于“政治犯”的规定,也不承认本国有“政治犯”的存在,但这些国家的引渡法几乎都规定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并采用了“政治犯罪”的措辞。我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对外缔结的引渡条约中,也已经采用过“政治犯罪”或者“政治性质的犯罪”的措辞。“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已有较长的历史,几乎与近现代引渡制度同时产生。世界上第一部引渡法,即1833年制定的《比利时引渡法》,就规定了“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各国广泛采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的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各国愿意在打击普通刑事犯罪方面开展引渡合作,另一方面,各国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不同,对于涉及他国的政治性质的犯罪,一般不愿提供引渡合作。从各国实践看,即使是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基本相同的国家,出于国家利益和外交关系方面的考虑,一般也遵守“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如1978年一名叫Doherty的北爱尔兰共和军成员在杀害英国安全部队成员后逃往美国,英国向美国提出引渡Doherty的请求,美国就以“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为由拒绝引渡。考虑到以上因素,本条明确规定,对于“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应当拒绝引渡。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应当拒绝引渡。这里所规定的“受庇护权利”,是指我国给予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的受庇护的权利,包括在我国居留和不被驱逐、遣返或者引渡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对于已经获得我国给予受庇护权的被请求引渡人,不论是因为什么犯罪而被请求引渡,都应当一律拒绝引渡。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也是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接受的引渡制度的一项内容,是针对犯有普通罪行的人的一项保护制度,目的是为了防止被指控或者被判决犯有普通罪行的人在请求国受到迫害或者不公正的待遇。这里所说的“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包括针对任何犯罪的刑事诉讼和刑罚,比如被请求引渡人因为抢劫罪被请求引渡,但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种族或者政治见解等原因,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就应当拒绝引渡。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应当拒绝引渡。“军事犯罪不引渡”也属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将军事犯罪排除在外,主要是因为军事犯罪不是普通犯罪,它违反的某一国家法律规定的军事义务,侵犯的只是该国的军事利益,这种利益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如果在这种仅涉及侵犯一国军事利益的犯罪方面进行司法合作,无异于是一种军事上的合作,远远超出了刑事司法合作的范畴。因此,各国一般都将军事犯罪作为拒绝引渡的条件。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判断是否纯属军事犯罪时,既要考虑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也要考虑请求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中,即使一国将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规定为军事犯罪,而不构成普通犯罪,另一国则将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规定为普通犯罪,而不构成军事犯罪,也应当拒绝引渡。二是这里所说的“纯属军事犯罪”,是指依照我国法律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仅构成军事犯罪,而不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战时自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等,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的犯罪,但战时自伤和战时临阵脱逃的行为依照我国刑法不构成其他犯罪,这两种行为就属于“纯属军事犯罪”的情况。再比如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既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规定的犯罪,同时依照我国刑法还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杀人罪、伤害罪、抢劫罪、侮辱罪等,因此,不能作为本项所规定的纯属军事犯罪。尽管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在处理时依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和对法条竞合的犯罪从一重处罚的原则,一般只按照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虐待俘虏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实行数罪并罚。但不能因此将这几种行为视为“纯属军事犯罪”的情况,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犯罪。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对司法主权的尊重和对被请求引渡人的权利的保护。对于依照我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存在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的,如果将被请求引渡人引渡给请求国,显然是不合适的,也是对被请求引渡人利益的侵害。在实践中,如果依照请求国法律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请求国一般不会提出引渡请求,因为即使提出并成功引渡,也实际上无法追究被引渡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在适用这一规定时,主要是审查依照我国刑法是否有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本项规定共列举了两种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情形,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和“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在审查犯罪是否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时,主要依照我国刑法总则第八节“时效”的规定进行。这里所说的“赦免”,在我国表现为特赦制度。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和第八十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并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实施的犯罪我国具有管辖权,并根据我国的特赦令被免除刑事追诉,则应当拒绝引渡。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应当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一贯坚持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是依照我国政府于1986年12月12日签署的,于1988年11月3日对我国生效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酷刑公约》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该《公约》第三条规定:“1?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缔约国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该国。2?为了确定是否有这样的根据,有关当局应该考虑到所有有关的因素,包括在适当情况下,考虑在有关国家内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大规模地侵犯人权的情况。”关于“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定义,我国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和大量的具体性的规定,同时,对这些禁止性行为还有具体规定。此外,在适用本项规定时,除依照我国法律对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进行认定外,还可以参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酷刑公约》中的有关规定。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应当拒绝引渡。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刑事诉讼中的缺席判决,是指在被告人未出席法庭和有关的庭审活动的情况下进行审判作出的有罪判决。考虑到缺席审判使被告人丧失或者在一定程度上丧失了其行使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的机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允许进行缺席审判,因此,我国不承认外国在缺席审判中作出的判决,同时,也不允许根据请求国的缺席判决决定引渡。但本项规定包含了一种例外情况,即如果请求国作出承诺,保证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机会,就可以同意引渡。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被请求引渡人被给予了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的机会,如果被请求引渡人不放弃该机会,则实际上原来的缺席判决的效力就被否定,而重新开始审判程序,被请求引渡人的诉讼权利就得到了保障。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的规定。

  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是指当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引渡请求时,我国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拒绝引渡或者准予引渡。规定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既体现了我国的法律精神,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

  本条共规定了两种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可以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的司法主权原则,同时考虑了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有效地打击犯罪的需要。这里所说的“具有刑事管辖权”,是指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触犯了我国刑法,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具有管辖权。“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是指我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我国有管辖权的犯罪正在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包括已经作出判决但判决尚未生效的情况。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我国司法机关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不论是否已开始执行刑罚,或者我国司法机关已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终止了刑事诉讼程序,如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均不属于本条所指的“正在进行刑事诉讼”的情况。对于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拒绝引渡。“准备进行刑事诉讼”,既包括在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前,我国已经发现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的有关情况或者线索,虽尚未立案侦查,但准备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也包括外国提出引渡请求后,我国司法机关认为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虽然我国司法机关事先并未发现,但对该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同时认为应当由我国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考虑到对于本项规定的情形,我国和请求国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都具有管辖权,有时由请求国对该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可以有利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更有效地改造罪犯,因此,本条将这种情形规定为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在适用本项规定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本项所规定的情形实际上只包括被请求引渡人不属于我国公民的情况。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我国公民,根据本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应当拒绝引渡的情形,而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可以拒绝引渡的情形,我国的有关部门应当一律决定拒绝引渡;(2)在我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在决定是否拒绝引渡时,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是否更有利于追究犯罪,改造罪犯。比如犯罪地点、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国都是请求国,犯罪证据也主要在请求国,一般来讲,由请求国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可能更有利于追究犯罪,改造罪犯,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考虑决定引渡;二是要考虑请求国与我国一贯的引渡实践情况和两国关系。(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情况下,如果决定拒绝引渡,由我国司法机关对被请求引渡人继续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提起刑事诉讼,在通知请求国拒绝引渡决定时,可以根据引渡条约或者国际惯例向请求国提出移送有关犯罪证据的要求,并向请求国通知我国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事诉讼的结果情况;如果决定引渡,我国司法机关实际上就是放弃了对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应当终止该刑事诉讼或者不提起刑事诉讼。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可以拒绝引渡。这一规定主要体现了我国一贯的人道主义主张。这里所说的“年龄”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未成年人的情况,二是被请求引渡人过于年迈的情况。被请求引渡人属于未成年人时,首先要审查其年龄是否达到我国和请求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对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根据本法第七条规定的双重犯罪原则,应当拒绝引渡。因此,可以根据本项规定拒绝引渡的未成年人是指虽满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这里所说的“健康”原因,主要是指被请求引渡人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接受审判、服刑或者执行引渡的情况。除了本项列举的“年龄”、“健康”原因外,根据人道主义原则,还可以考虑涉及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如被请求引渡人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等。对于具有本项规定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情况,本条规定给予我国有关部门一定的裁量权,我国有关部门在审查时,主要应对被请求引渡人犯罪的严重程度与对该人的人道主义照顾加以综合权衡,比较孰轻孰重,以作出最为有理有利的决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健康”原因,不限于引渡请求提出时被请求引渡人的健康状况,而是包括引渡请求审查的整个过程。有关部门在对是否引渡作出最终决定时,也要考虑被请求引渡人的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