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对于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规定。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个人提出引渡请求,这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会遇到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必然要依据一定的原则,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本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本条规定的“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行为或者不同行为请求引渡同一人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以相同的或者不相同的行为对同一个人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情况。一方面,只有出现这种情况,才会产生需要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问题;另一方面,这种情况一旦出现,也必然会产生需要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问题。“应当综合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请求国是否存在引渡条约关系等因素”,是指在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时,总的原则是要根据我国的国家利益综合考虑与引渡有关的各种因素,不是简单地把某种因素作为决定性因素;在此原则下,先收到的引渡请求或者与我国有引渡条约关系的国家的引渡请求,可以考虑优先接受。“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是指在确定请求国提出引渡请求的先后时,应以我国收到引渡请求的先后为准,不是以请求国发出引渡请求的时间为准。这里规定了“等因素”,说明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的因素不只是两种,还有其他因素,如被请求引渡人的国籍以及提出引渡请求的行为的罪行轻重等。“确定接受引渡请求的优先顺序”,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个人提出引渡请求时,确定一个先后顺序,以此顺序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或者作出决定;如果前一顺序的引渡请求经审查或者决定被排除,可以依次对下一顺序的引渡请求进行审查或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