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请求国请求引渡应当出具请求书,请求书应当载明: ?

  (一)请求机关的名称;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

  (三)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

  (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请求引渡的国家向我国提出引渡请求的书面请求书应当载明的内容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引渡请求书必须具备的四方面内容,一是请求机关的名称。二是被请求引渡人基本情况,包括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其号码、职业、外表特征、住所地和居住地以及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三是被请求引渡人的犯罪事实概述,包括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四是请求国对被请求引渡人被引渡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请求机关”,是指引渡请求国具体提出要求引渡某人引渡事项的机关。引渡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合作,是国家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合作的一种形式。提出引渡请求是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代表国家提出的。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司法制度以及所签署的有关的引渡条约的规定不同,各国有权提出引渡请求的机关也不同。有的国家规定司法部是请求机关,有的国家规定外交部是请求机关,还有的国家规定的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根据本项规定,无论是哪个机关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将该请求机关的名称在引渡请求书中载明。

  (二)被请求引渡人的基本情况。(1)被请求引渡人的姓名包括本国文字姓名和用其他国家语言使用的姓名,以及其他曾经使用过的姓名等。(2)性别。(3)年龄。(4)国籍,国籍指被请求引渡人所具有的国籍,包括双重国籍,无国籍也要注明。(5)被请求引渡人的身份证件的种类及号码,这里所说的身份证件是指能证明被请求引渡人身份的各类证件,主要指护照以及其他身份证明以及护照号码、签证号码、以及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等。(6)职业,被请求引渡人的职业,包括正式的职业和其他兼职职业。(7)外表特征,如身高、体态、肤色、发色、面貌特征等等。(8)被请求引渡人的住所地和居住地。一般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是指被请求引渡人在我国境内实际正在居住的地方,可能是临时居所或躲避地,总之能够找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地方都可以提供。(9)其他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该人的情况,是指任何能够帮助查找被请求人的信息和情况,如被请求引渡人的说话口音、走路的姿势、说话神态比较特别的地方,生理特征如口吃、跛脚、左撇子,以及特有的生活习惯、喜欢的服饰等等,只要能够有助于辨别其身份和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的方法和途径都可以提供。本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我国的有关机关查找被请求引渡人,核实身份,以便引渡程序可以顺利进行。

  (三)请求国要提供被请求引渡人犯罪事实概述。犯罪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犯罪事实的概述,不能简单地重复逮捕令中的话,应当对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作大致的表述,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引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双重犯罪原则,我国司法机关要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这些犯罪的时间、地点、行为、结果等犯罪事实,依据中国法律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是否也构成犯罪。如果依据中国法律或是请求国的法律审查被请求引渡人所实施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我国拒绝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如果构成犯罪才进行下一步审查。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国虽然要求请求国提供被请求引渡人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我国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审查只是根据对方提供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依据中国法律看其是否构成犯罪。当然,如果在审查中发现请求国提供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结果之间存在明显矛盾,不能自圆其说的,我国司法机关也会要求请求国对此作出必要的解释。

  (四)由请求国提供对犯罪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引渡法之所以规定请求国在请求引渡罪犯时,要向我国提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因为我国司法机关不仅要依照中国法律对引渡请求进行审查,还要考虑按照请求国的法律,这一请求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引渡条件,如对被请求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否对不应该起诉的而起诉了,等等。

  引渡的前提条件除了双重犯罪原则外,另一个前提条件是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如果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依据中国法律也构成犯罪,还要看是否符合至少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件。如果定罪量刑符合法律规定,下一步要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有时虽然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依据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量刑上也符合法律规定,但对其的追究已经超过了时效,也不应当提出引渡请求。因此本条要求请求国要向我国提供对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追诉时效方面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