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公安机关经查找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公安部应当及时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查找情况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如何查找被请求引渡人、如何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等程序规定。本条分为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在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引渡请求书等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的规定。本款规定的“外国提出正式引渡请求前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引渡拘留的”,是指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正式提出引渡请求前,因紧急情况申请对将被请求引渡的人采取羁押措施,公安机关根据外国的申请而采取的引渡拘留措施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因被请求引渡人已经在押,不需要另行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外交部转来的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及时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这里规定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即指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审查引渡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

  第二款是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引渡请求书后,对于被请求引渡人未被引渡拘留的,如何进行具体处理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在此情况下,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公安部查找被请求引渡人。在通知中,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公安部有关被请求引渡人的必要情况。(2)公安部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当下令有关公安机关查找被请求引渡人。(3)有关公安机关查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后,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并将此情况报告,由公安部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这里规定的“应当根据情况对被请求引渡人予以引渡拘留或者引渡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应当具体分析被请求引渡人的实际情况,在引渡拘留和引渡监视居住两种措施中选择较为合适的一种,只要能达到有效控制被请求引渡人的目的即可。(4)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确认被请求引渡人已经查找到并采取了必要的引渡强制措施,应当及时将引渡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和材料转交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第三款是关于被请求引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的如何处理的规定。本款规定的“确认被请求引渡人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公安机关经查找后,证实被请求引渡人已经离开我国或者在我国以外的某个地方;“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是指公安机关经过多方努力查找,确实无法找到被请求引渡人。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向公安部及时报告,公安部应当及时将被请求引渡人不在我国境内或者查找不到被请求引渡人的情况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接到公安部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上述查找情况通知外交部,由外交部通知请求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