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可以从五个方面来理解:

  1.提高检察官的素质

  国家权力按照权能可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我国,按照一般通常的理解,司法权又可分为审判权和检察权。根据宪法和法律,我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公诉案件审查起诉,对依法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实施侦查。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是由检察官具体承担的,因此,检察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的质量,关系到法律能否得以正确贯彻实施,从而直接影响到社会公正能否顺利实现。检察官的素质可以分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两个方面。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使职权,秉公执法的重要保障。没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就很难防止检察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很难防止司法腐败。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检察官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前提。缺乏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无法保证检察活动的质量,无法保证司法公正。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采取了多种措施,从各方面保障检察官素质的提高,人民检察院在提高检察官素质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检察官队伍在整体上的政治、业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是,也必须看到,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不长,各项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的检察官队伍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特别是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国策的确立,对检察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得提高检察官素质的问题更为突出。提高检察官的素质,首先要从人员的选拔上入手,把好进人关,这就必须建立严格的录用制度,同时还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淘汰机制。要保证这些制度得以切实的贯彻执行,就必须通过立法,将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条件和任免程序,检察官的考核、培训,检察官的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是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的重要法律保障。

  2.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为了保证国家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必须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并且要制度化、法律化。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义务,要求检察官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明,接受监督;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任免程序和条件;检察官法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制度;检察官法还明确规定了检察官的任职回避、工资福利、辞职辞退等制度。这些规定确立了较为完备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使得对检察官的各项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是加强对检察官管理的重要法律保障。1995年检察官法曾在第一条中规定要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这次修改检察官法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这并不是否定对检察官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性。检察活动自身特有的规律性决定了检察官的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检察官的管理必须反映其本身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实行科学管理。但是,科学管理只是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中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它并不能包括检察官管理的所有内容。这次将科学管理改为管理,其涵盖的面更广泛了。

  3.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切实贯彻实施的重要保障,而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是通过检察官依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实现的,因此,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施有效的法律监督。

  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我国的检察权属于人民检察院,其他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其次,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里的干涉是指非法干预和干扰,而不能将其与合法的监督相混淆。根据我国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受其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也有监督权、批评建议权。

  最后,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行使检察权。独立性并非任意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活动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案件相关的实体法以及相应的程序法的规定进行。

  4.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

  检察官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权的具体行使者,为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检察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是检察官正确、及时履行职责的前提,也是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制定检察官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保障检察官有条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还意味着要加强对检察官的依法监督和管理,保证检察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也不得懈怠法定职责,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5.保障司法公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其他国家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权,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对公诉案件审查起诉的职权,人民检察院还负责对其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工作,因此,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通过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的监督,保障和促进人民法院公正审判;通过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和对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证无罪的人不受追究;通过对贪污、贿赂等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和起诉,维护廉政建设;通过对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的监督,保证法院判决的正确执行,等等。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这些职责的过程,就是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过程。公正的司法可以及时有效的化解纠纷,排遣社会矛盾,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司法不公甚至于司法腐败不仅不能维护社会稳定,而且会造成矛盾激化,影响人民群众对国家政权的信任和支持,后果非常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保障司法公正也必须从各方面入手采取综合性措施。从法律监督的角度出发,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正廉洁的检察官队伍无疑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因此,检察官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以法律手段来规范检察官的选任、管理、奖惩等活动,提高检察官素质,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归根结底一句话,就是要保障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