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范围的规定。

  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作为检察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的检察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教育培训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专业人士担任。对检察官的管理也应考虑检察工作特有的规律性,实施专门化管理。对检察官实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检察官要与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同,要改变过去那种笼统的作为“干部”进行管理的做法。这一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逐步确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人民检察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内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与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分别确定相应的符合各自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因此,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范围规定为“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不属于检察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除了检察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