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本法施行前的检察人员不具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适用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检察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即检察官必须是中国公民,不能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同时根据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因此,检察官也不得在拥有中国国籍的同时取得其他国的国籍,检察官在任职期间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这里规定的年满二十三岁指的是周岁,这是担任检察官所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条件。客观地讲,检察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检察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检察官过于年轻,胜任检察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在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许多人都提出应当适当提高检察官任职年龄的意见。考虑到目前对法官和检察官任职年龄掌握的标准一样,都是年满二十三岁,这也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中规定的年龄,因此,这次修改检察官法时,对这个问题暂未作修改。事实上,从目前检察院系统对检察官提请任命的情况看,刚满二十三岁即被任命为检察官的情况也很少。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根本法,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检察官不但应当遵守宪法规定的原则,还应当在检察活动中时刻维护宪法的尊严。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检察官是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检察官必须拥护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原则,必须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敏锐的洞察力,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只有这样才能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官的使命,可以说良好的政治素质是检察官做好工作的政治基础。良好的业务素质,是指检察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检察工作,能够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办理案件。良好的品行是指检察官应当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言行,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职业道德,举止文明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检察官公正执法的形象。

  (五)身体健康。这是指在被提名或者任命担任检察官时,该人应当身体健康。即检察官的体质应当能胜任所担负的检察工作。这是对检察官身体素质方面的要求。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这是对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的规定,这样规定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检察官的素质所作的规定,这是这次对检察官法所作的一项重要修改。原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和工作年限条件:“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工作满二年的;或者获得法律专业学士学位,工作满一年的;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可以不受上述工作年限的限制。”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逐步实施和法制建设的发展要求,检察实践对检察官所应具备的检察工作专业知识的要求越来越高,新的检察官法修正案在检察官的任职条件上作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新的检察官法对原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的学历和工作年限的条件主要有三处修改:一是将原来担任检察官最低学历条件为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提高为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这里提高学历条件是对该条的重要修改;二是将原来“工作”限定为“从事法律工作”;三是将担任检察官必须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适当提高,尤其对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从事法律工作的年限要求更高。

  第二款是关于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检察官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的规定。由于原检察官法规定检察官的最低学历条件为专科,因此,新检察官法将学历条件提高后,对于没有取得本科学历的检察官应当接受培训,这也是为了全面提高检察官的整体素质而作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如何进行培训,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第三款是对适用检察官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放宽条件的规定。考虑到全国各地方发展的不平衡性,一些地方对适用本科学历条件可能确有困难,根据本款规定,这些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这里规定的“确有困难的地方”主要是指经济欠发达,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检察官确有困难的一些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个别地方。应当注意的是,这样规定是从实际情况出发的,在实践中对“确有困难的地方”的具体掌握上应当把握三点:一是,这里所说的“确有困难”是指按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条件选任检察官确有困难,而不是指经济欠发达的所有地区,更不能随意开口子;二是,这种放宽条件的地区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各地方不能自行确定;三是,这种放宽条件的做法仅于一定期限内,各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要求,而不能无期限地放宽条件,否则,从长远看不利于确有困难地方的法制建设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