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等级确定的依据的规定。

  检察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和检察官,共十二级。除首席大检察官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外,其他检察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本条规定了确定检察官等级的五个依据。

  (一)检察官所任职务。检察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检察官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检察官的职务编制的,检察官所任职务是确定检察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每一职务的检察官都相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如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基层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可以是“高级检察官”,也可以是“检察官”。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检察官职务,检察官的等级有相应的编制等级幅度。这一级别范围、幅度是根据其职务确定的,检察官的具体级别只能在该范围、幅度内确定。检察官的职务确定之后,该检察官的等级要根据本条规定的确定检察官等级的其他依据,即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在该职务所属的编制等级幅度内具体确定。

  (二)德才表现。德才表现是确定检察官等级的重要依据。“德”是指检察官的思想品德状况。“才”是指检察官的才能、能力,包括检察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等。检察官的思想品德和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业务水平。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指检察官的检察业务水平。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检察官来说,该检察官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工作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是业务水平中的重要内容。考察检察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看检察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对所任职检察院或者业务部门的管理能力,而不是工作量的大小。

  (四)检察工作实绩。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指检察官实际从事检察工作的成绩,包括检察官的检察工作量,完成检察工作的情况等。检察官的检察工作实绩是检察官年度考核的重点。前面提到的检察官的思想品德、检察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也都属于检察官年度考核的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检察官等级的确定,包括检察官等级的晋升、降低等,在进行考核时都是以检察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五)工作年限。检察官的工作年限是确定检察官等级,尤其是决定检察官晋升的重要依据。检察官等级中的“检察官”,一般是按其工作年限逐级晋升,每隔三年或者四年晋升一级。晋升期限届满时,人民检察院要对该检察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检察官等级中的“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不实行按工作年限定期晋升的制度,而是实行选升的办法,但检察官的工作年限也是选升大检察官和高级检察官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