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职责的规定。

  检察官是具体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本法将检察官的主要职责规定为以下四个方面:

  1.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根据宪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有关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执行和遵守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检察官作为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其职责之一就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检察官进行法律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国家法律得以正确的贯彻实施,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保证违法者受到法律追究。就法律监督的具体工作内容来说,主要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监狱、看守所等场所执行国家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不仅包括对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还包括对民事审判活动、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为了更好地保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如对于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在人民法院依照二审程序开庭审理时出庭。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相应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应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又如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而理由不能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省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或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受理并审查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申诉,以决定是否提出抗诉等等。

  2.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代表国家对刑事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少数由当事人自诉的案件以外,大多数刑事案件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审查以决定是否需要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审判,支持公诉包括对被告人提出指控,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3.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还负有对特定案件的直接侦查职责。作为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检察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依法开展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活动。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具体是指《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要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以及民主权利的犯罪。另外,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侦查。这里的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八章中规定的犯罪以及《刑法》分则其他章节中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这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另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也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

  4.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指依法履行除上述职责以外的其他依法应属人民检察院的职责。根据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官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报案并依法及时处理;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批准以及其他法律授权由检察机关行使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