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内担任一定职务的检察官的其他职责的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本身也是检察官,因此,检察职责是其基本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既是检察官,又担任着其他职务,因此,除了履行检察官的检察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与其所担任的职务有关的职责。具体来说,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的其他职责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与人民检察院检察活动直接相关的,如主持检察委员会;依法决定检察人员的回避;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等。另一类是与检察活动没有直接联系的职责,如处理人民检察院的日常行政事务;依法提请权力机关任命本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员等。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其他职责主要是根据分工协助检察长工作。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其他职责主要是参加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或者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