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考核结果的等次及考核作用的规定。

  本条是原《检察官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年度考核结果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检察官的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种等次,与公务员考核结果中关于等次的规定是一致的。这三个等次的考核结果,是按照检察官考核的原则和具体的考核程序,根据对检察官考核的内容,最终确定的对检察官个人的一个总的评价,是考核结果的具体体现。

  “优秀”,主要是指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正确贯彻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在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法学理论水平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都表现出色,成绩显著的。因为在实际评定优秀时,大多有人数的限制,因而被评定为“优秀”的,应当是在一定范围的检察官中表现突出的检察官。

  “称职”,主要是指检察官能够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者比较熟悉检察业务,在思想品德、工作态度、理论水平等方面能达到任职的要求,能够完成或者比较好地完成检察工作任务。

  “不称职”,主要是指检察官的政治、业务素质比较差,在检察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都达不到任职的基本要求,也就是说,达不到该职位的要求,如作为业务部门领导的不称职,作为检察员的不称职等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考核结果的重要作用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这样规定,有利于将检察官考核与对检察官的管理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既强调了考核的重要作用,又防止了考核与管理脱节,以免形成走过场的情况出现。考核结果作为对检察官奖惩的依据,是指根据检察官考核的结果,人民检察院采取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措施,以激励在检察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检察官,惩罚不称职的检察官,从而达到考核的目的。将考核结果作为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等级和工资的依据,主要是指对经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检察官,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培训、免职、辞退等处置措施;对于经考核评定为称职的检察官,按照规定晋升检察官等级、调整工资级别;对于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提前晋升检察官等级、调升工资级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