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检察官实行定期增资制度”,是指检察官的工资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规定定期增加工资的一项工资基本制度。原则上讲,在检察官任职期间,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就应当得到定期增加工资的待遇。至于“定期”为多长时间,每个级别增加多少工资,等等。将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本法的规定精神和原则,制定具体详细的规定办法。

  除了上述的实行定期增资制度的规定外,本条还规定“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前晋升工资”。这是指增加工资的两种具体情况。如前所述,检察官的定期增资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检察官的基本权利。根据本法规定,只要经考核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检察官,都将根据法律和有关的规定获得增加工资的待遇。当然,检察官的具体考核办法和基本要求,将由检察院系统统一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主要是将一般的工资晋升制度与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检察官给予特别奖励结合起来,起到鼓励先进和鞭策后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