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以及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设置的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根据本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5年颁布了《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章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二款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检察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2.研究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重要事项;3.听取有关部门关于检察官培训、考核、评议、考试等工作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