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检察长担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本法规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至九人,考评委员会的委员由检察官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有检察工作经验的检察官担任。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款是关于检察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章程(试行)》的规定,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本院检察长担任;副主任一至三人,由副检察长或检察官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