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辞退检察官免除其职务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辞退检察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二条关于检察官任免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现任职务。但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依照有关规定免除其现任职务。

  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主要是因为除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外的上述职务,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者任命的,所以,在免除其职务时也同样由对其进行任命的机构行使此权力。而对于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的任命,是由本院检察长任命,所以,在免除其职务时同样由对其进行任命的本院检察长行使此权力。一般来说,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的任命要经过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检察长签发任命书。在免除其职务时,同样要经过上述程序。

  由于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有其特殊性,不能与一般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任免程序一样。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本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中的“职务”,是指在本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和检察职务。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以及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