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有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项任命,或者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任命法官的处理的规定。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是对本法第十三条的辅助性规定。法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行使审判权的人员,是法律与政治的最佳结合点。这就需要法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良好的道德品行、熟练的业务能力、公正执法的效率,而这也是本法的基本要求和目标。因此,对法官的任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执行,这也是我国法官制度存在的基础。实践中也存在着出于徇私情或者私利,将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员任命为法官的情形,必须予以坚决的纠正,否则必将使法官法流于形式,损坏法官制度,破坏社会主义法治。因此,这次修改法官法时,对这种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法官的,主要是指违反本法第九条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一般指以下情形:1.将身体不健康不能胜任法官工作的人员任命为法官,如体弱多病、身体残疾。2.将非法律专业毕业且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或者从事法律工作的时间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人员任命为法官。3.初任法官没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4.将不具有法官条件的人员任命为院长或者副院长,等等。对于这些违法情形,一经发现,做出该项任命的机关应当撤销该项任命,如果违法任命助理审判员,则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该项任命;如果是违法任命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等等。

  如果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命存在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采取以下两种途径处理:一是建议下级人民法院撤销该项任命,这种途径主要是针对违法任命助理审判员的情形;二是建议下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销该项任命,这种途径主要是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任命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