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的等级确定的依据的规定。

  法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共十二级。除首席大法官法律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外,其他法官的等级需要经过等级评定来确定。本条规定了确定法官等级的五个依据。

  (一)法官所任职务。法官所任的职务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的等级主要是根据法官的职务编制的,法官所任职务是确定法官级别的一个基础性条件。每一职务的法官都相对应一定范围内的级别。如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基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可以是“高级法官”,也可以是“法官”。也就是说,对于不同的法官职务,法官的等级有相应的编制等级幅度。这一级别范围、幅度是根据其职务确定的,法官的具体级别只能在该范围、幅度内确定。法官的职务确定之后,该法官的等级要根据本条规定的确定法官等级的其他依据,即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在该职务所属的编制等级幅度内具体确定。

  (二)德才表现。德才表现是确定法官等级的重要依据。“德”是指法官的思想品德状况。“才”是指法官的才能、能力,包括法官的法学理论水平等。法官的思想品德和法学理论水平同时也是法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业务水平。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指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来说,该法官对所任职法院或者审判庭的工作指导水平和管理水平也是业务水平中的重要内容。考察法官的业务水平,主要是看法官办理案件的质量和对所任职法院或者审判庭的管理能力,而不是工作量的大小。

  (四)审判工作实绩。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是指法官实际从事审判工作的成绩,包括法官的审判工作量,完成审判工作的情况等。法官的审判工作实绩是法官年度考核的重点。前面提到的法官的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也都属于法官年度考核的内容。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法官等级的确定,包括法官等级的晋升、降低等,在进行考核时都是以法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五)工作年限。法官的工作年限是确定法官等级,尤其是决定法官晋升的重要依据。法官等级中的“法官”,一般是按其工作年限逐级晋升,每隔三年或者四年晋升一级。晋升期限届满时,人民法院要对该法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晋升;考核不合格的,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法官等级中的“大法官”和“高级法官”,不实行按工作年限定期晋升的制度,而是实行选升的办法,但法官的工作年限也是选升大法官和高级法官时应当考虑的一个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