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时间的规定。

  关于法律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规定法律颁布时即生效,另一种是规定法律颁布一段时间后再生效。本法的生效时间采取的是后一种,于1995年2月28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未立即生效,而是规定了1995年7月1日为生效日期。但是,本条规定的生效时间不包括本次修正的条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规定,本次修正的内容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在适用本法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条文的生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