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以及法官考评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人民法院设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规定。

  这里所说的法官考评委员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设置的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的机构。根据本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颁布了《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分别设立法官考评委员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本院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款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的规定。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职责是指导对法官的培训、考核、评议工作。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的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对法官的理论、业务培训规划,指导法官培训工作;2.审查本院法官年度考核方案,指导考核工作;3.依据法官等有编制、评定、晋升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4.其他应当由法官考评委员会议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