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

  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规定。

  本法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五至九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七人或九人。法官考评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法官考评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决定事项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

  第二款是关于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考评委员会暂行组织办法》的规定,法官考评委员会主任由本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