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

  【释义】 本条是关于辞退法官免除其职务的程序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辞退法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法律规定的程序”是指根据本法第十一条关于法官任免的有关规定,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现任职务。但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依照有关规定免除其现任职务。

  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主要是因为除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外的上述职务,都是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选举或者任命的,所以,在免除其职务时也同样由对其进行选举或者任命的机构行使此权利。而对于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的任命,是由本院院长签署任命书,所以,在免除其职务时同样由对其进行任命的本院院长行使此权利。一般来说,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的任命要经过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院长签发任命书。在免除其职务时,同样要经过上述程序。

  由于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有其特殊性,不能与一般人民法院法官的任免程序一样。根据本法第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对于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任免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这里的“职务”是指在本单位担任的领导职务和审判职务。如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以及人民法院的助理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