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保障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规定。

  一、国有企业应当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企业法规定职工代表大会的五项职权,制定具体的措施予以落实,以确保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实现。

  集体企业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事业单位情况比较复杂,如学校可以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民主管理,有些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形式还在继续探索。总之,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民主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就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的单位,工会有权提出要求纠正,以保障劳动者的民主权利。

  对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问题,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要求纠正。工会提出意见的范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的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或违反了职代会决议,要求予以纠正;对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责任人员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要求予以处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这一规定是这次工会法修改中增加的规定,目的是要强化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虽然国家的法律、法规对职工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哪些事项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但是仍然有少数单位的领导人,无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少数人说了算,践踏职工的民主权利。工会法的这一规定重申了有关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