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监督用人单位有关人事管理权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有权提出意见。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必须依法进行,有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它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对工会提出的意见认真考虑,采纳合理的建议。

  二、企业依照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可以要求重新研究处理。解除劳动合同是企业对职工最严厉的处分形式,直接影响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为此必须慎重进行,劳动法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工会法的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有法定理由,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另一方面规定工会对企业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工会应当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不同意见,要求企业重新研究处理。这样做有利于维护经营者的权威,带动企业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也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稳定职工情绪。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必须研究,慎重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工会。应当说明,是否解除劳动合同,最后的决定权在企业,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企业的自主权。

  三、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职工的劳动权益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而产生的职工应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包括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报酬;工作、休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社会保险与福利待遇;奖励;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因企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使职工上述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并形成争议,工会应根据不同情况提出解决意见。在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中,可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有关争议;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工会也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无论是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还是外商、私营企业,通过调解或者协商不能解决的,职工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仍然不服的,可依法向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向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职工,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并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法律上的帮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当事人写法律文书、被委托担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等。对经济特别困难的职工,工会也应给予经济上的帮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作为同当事人有关的社会团体可以推荐有关人员接受职工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并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和查阅本案材料,行使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有效地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