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的规定。

  在修改工会法的过程中,对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问题,考虑到公司法已对此作了规定,因此,作了上述原则规定。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和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没有规定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一定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关于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的问题,公司法已经解决,即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其监事会成员中,都应有职工代表。因此,这次对工会法修改,对职工代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问题只作了原则规定:“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