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对以下两种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用工制度的一大改革,也是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增强企业活力,调动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参加工会活动是每一名职工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任何用人单位不能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其劳动合同。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者合同的条件,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了上述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以种种借口,特别是因参加工会活动而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工会的一切工作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大量的工作是通过工会干部的辛勤劳动来完成的。工会干部,特别是基层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为完成工会的任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要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去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这样就使得工会主席、副主席等基层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有的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实践中,有的工会干部因履行职责而被调离、撤职,有的被扣发工资,有的被解除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公有制实现形式的多样化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革。在这种情况下,更需要突出和强调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会干部履行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法律有必要保护好维权者--工会干部,使他们能够大胆工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履行好职责保驾护航。为此,工会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对违反此条规定,擅自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以上两种违法行为,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

  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因此,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成为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的权限和职责。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情况的具体内容有很多,其中,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因为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法律形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就意味着劳动权的实现,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获得了有保障的工作,用人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这就切实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的权利。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包括工资、奖金等各种应得的报酬。

  2.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如果职工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又找到了其他工作,或者本人不愿意再回到原来的用人单位工作,在征得职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也可以通过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本人在本企业所得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方式,来补偿职工由于被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到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这里规定的“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是一种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依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制度的核心。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法律一般只强制违约者用其财产来弥补因违约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虽然这种弥补有时带有惩罚性,如本条规定的“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就带有明显的惩罚性,但它与刑事责任中带有人身惩罚性质的罚金、没收财产是根本不同的,它仅限于财产责任,是违约者对造成他人损害所必须承担的一种义务,而不是对违约者的人身惩罚。第二,违约责任权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中。违约责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没有合同关系,就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问题。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的,虽然劳动合同与一般的民事合同有所区别,但从大的方面来讲,它也是一种合同,也是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的,所以用人单位非法单方面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也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因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即使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责任条款,违约方也要承担违约责任。当然违约责任也可依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当事人约定的违约责任,常常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违约责任的重要补充。

  违约责任的形式,从违约一方说,是违约后将要受到的某种法律制裁;从受害一方说,是违约出现后可能得到的法律救济方式。违约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两种:第一,违约金。违约金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时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制裁违约当事人和救济受害一方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因自己的过错而违约时,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负有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而违约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本条规定的“给予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即是带有惩罚性质的,因而是属于违约金这一形式的违约责任。第二,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它是违约出现后受害一方可能得到的最重要的法律救济方式,往往以赔偿金的方式出现。赔偿金与违约金不同,前者只具有补偿性的一面,受害一方只能在遭受的实际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要求;而后者是一种以惩罚为主兼有补偿性的制裁方式。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当事人要有违约行为,这是违约责任的客观要件。用人单位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干部履行职责而非法解除他们的劳动合同,即是一种违约行为。第二,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这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我国法律追究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除了看其客观是否有违约行为外,还要看主观上是否有过错。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主观上显然是有过错的,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无论受害的劳动者一方是否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而受到了损失,用人单位都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违约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有关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案件时,应注意几点:一是本条所规定的两种法律责任是一种“或者”的选择关系,而非“和”的并列关系,就是说,“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与“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二者之间只能选择其一对用人单位适用,不能既让用人单位恢复职工的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又让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这样规定比较公平,实践中也行得通,有利于法律的执行;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是适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还是“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的法律责任,应征求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当事职工的意见,如果职工本人还愿意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恢复其原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如果职工本人不愿意再回原企业工作,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给予职工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三是“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中的“年收入”是指职工本人在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单位的年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等用人单位发的各种报酬,不包括职工本人在单位外部所获得的其他收入,如股票、存款利息、房产出租等收入。四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或工会干部,除了可以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外,还可以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的规定,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