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释义】 本条是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和劳动者在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要求的规定。

  一、本条第1款是对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责任的规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搞得如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是否具有职业病防治的观念、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以及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水平。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当然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里讲的“职业卫生培训”,是指针对有关作业环境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提出改善作业环境、保护劳动者健康、防治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措施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作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者,首先应当接受这种职业卫生的培训,掌握职业卫生的相关知识,这样才能提高对改善劳动条件,控制职业病危害重要性的认识,才能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这也是用人单位的负责人的一项义务。实践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的负责人本身对职业卫生知识知之甚少,从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不重视,也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防护,这也是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用人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本法和相关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并依照法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本条第2款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教育方面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按照我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发展职业教育。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职业教育。劳动者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既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也是应承担的义务。职业卫生培训对于劳动者做好自身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是必不可少的。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哪些是职业病危害以及如何预防与控制等方面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并积极加以预防,保护自身健康。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定期进行。2.应当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对劳动者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加以指导,因为有些劳动者对于职业病防护设备和职业病防护用品缺乏正确使用的知识,需要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加强指导,从而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

  三、本条第3款规定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职业病防治方面的义务。首先,劳动者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掌握职业卫生知识。第二,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第三,对于职业病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要正确使用,并且要加以维护。第四,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要及时报告,以便用人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

  四、实践当中,有些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和职业病防护设备,不能正确使用;有的对于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重视不够,甚至根本就不采用。比如,有的劳动者因为天气热就不戴防尘口罩。这样做,对劳动者本人身体健康的危害是很大的。劳动者如果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比如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不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不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用人单位应当对该劳动者进行教育,严重的要进行批评,帮助其改正。应使每一个劳动者认识到,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仅是保护劳动者个人身体健康的需要,同时也是保护其他劳动者身体健康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