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释义】 本条是关于职业病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职业禁忌的含义的规定。

  本条关于“职业病危害”的解释包括两层含义:第一,这种危害是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是与特定职业相伴随的,不包括其他场合的危害;第二,这种危害可能导致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遭受职业病。如果某一危害不会导致职业病,即使存在于工作场所,也不能称为职业病危害(有时可能是职业安全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中的化学因素,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的化学物质和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主要包括异常气象条件、异常气压、噪声、振动、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危害因素,包括劳动时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长时间不良体位、劳动强度过大等劳动过程中的其他有害因素以及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等生产环境中的其他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主要是一种特殊的生理或者病理状态,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或者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