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八条 本法第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第2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应如何规范的规定。

  一、本法是规范本法第2条规定范围以内的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而根据该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也就是说,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受本法规范,这主要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首先对职业病危害比较严重的单位进行管理。

  但是其他单位也会产生职业病。虽然按照本法第2条的规定,这些职业病防治活动不直接属于本法的规范范围之内,但这些单位可以按照本条的规定参照本法执行。这里所讲的“参照”不同于“依照”,有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变通的含义。本法关于规范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规定,其他单位在参照执行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特点予以适用,但是不得违背本法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以及本法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的原则。

  二、同时,考虑到中国人民解放军作为高度统一的武装集团的特殊性,本条第2款明确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