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临时住所】地震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条件,因地制宜,为灾区群众安排临时住所。临时住所可以采用帐篷、篷布房,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安排临时住所确实存在困难的,可以将学校操场和经安全鉴定的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国家鼓励地震灾区农村居民自行筹建符合安全要求的临时住所,并予以补助。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临时住所的有关规定。

  安置首先涉及的问题就是如何住的问题。由于是临时性的安置,所以对住所的安排,要考虑节约,避免浪费,尽量利用已有资源。因此临时住所首先考虑采用的是帐篷和篷布房。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采用简易住房、活动板房。如果安排临时住所有困难,再考虑利用学校操场或者体育场馆作为临时避难场所。灾区农村居民可以自行筹建临时住所,并由国家给予补助。但是这种临时住所应当符合安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