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地震灾区的省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调整规划、市场服务体系规划、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规定。

  根据条例的规定,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主体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四川省人民政府。这是因为这次汶川地震损失非常大,灾后恢复重建需要举全国之力进行。这就需要中央政府进行必要的协调,同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一种综合规划,涉及产业布局、空间布局、生产力发展方向等多方面内容,只有综合部门才能主导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另外一方面,恢复重建规划要在受灾地区具体落实,所以灾区政府必须在规划编制中发挥作用,才能保证规划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