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指导原则】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受灾地区自力更生、生产自救与国家支持、对口支援相结合;

  (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三)就地恢复重建与异地新建相结合;

  (四)确保质量与注重效率相结合;

  (五)立足当前与兼顾长远相结合;

  (六)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

  条文注释

  第二条和第三条是对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针和原则的规定。

  这些方针和原则对整个恢复重建工作起着指导作用,体现在条例的所有制度设计中。总的来说,灾后恢复重建就是要发挥受灾地区和其他地区、政府和社会等各种力量,共同参与重建工作。同时,灾后恢复重建不是简单的复原,而是一项科学活动,要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以科学的规划为依据,立足当前,兼顾长远,能够就地恢复的就地恢复,不能就地恢复的异地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