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为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的规定。

  地震灾后评估工作是对地震造成的损失进行综合评价的工作,地震灾后调查评估是一项基础性的工作,是为编制恢复重建规划提供依据的活动。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是国家的责任,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这里所说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实践中是指中国地震局。这是因为地震灾害评估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中国地震局有相应的专业能力,所以由其承担这项工作是比较合适的。

  对于地震灾害调查评估,首先要在意识上明确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这不是一项可做可不做的工作,因为它是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前提条件和重要基础。调查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这项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准确性,避免夸大受灾情况,也要避免对损失估计不足。